0475-562004770
19836117509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用于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以及用作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应该实行查禁、扣留。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该实行查禁。 (3)实行查禁、扣留等临时控制措施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用于封条,并制作行政掌控决定书,封条上应砖墙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4)当事人对被查禁、扣留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以及工具、设备应该分担挽救责任,不得擅自移往,当事人拒绝接受分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行异地挽救,挽救所须要全部费用由当事人分担。 (5)对查禁、扣留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以及工具、设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按照下列拒绝处置: ①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用于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不予封存。 ②被污染工具、设备食品,责令清除消毒。避免污染后,不予无法访问。
③违法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在暂停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后,不予无法访问。 (6)做出无法访问要求时,不应递送中止食品安全行政掌控决定书,并打开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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